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舜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美商卡哈特公司商標之帽子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1385號聲請書。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張舜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帽子1件上之商標,係經美商卡哈特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美商卡哈特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美商卡哈特公司商標乙節,有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陳報美商卡哈特公司之聲明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存卷可憑(見偵卷第39至45頁反面、第47、61頁),堪認扣案之帽子1件,確為仿冒美商卡哈特公司之前開註冊商標圖樣,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1385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