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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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5214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張蓓蓓即張蓓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對於第三人坪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扣押之薪資債權,因聲明人尚需撫養親屬,已致聲明人不能維持生活,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4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就聲明人對上開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迄今並未異議,而是聲明人提出前揭異議意旨。然聲明人異議指稱該扣押之薪資,已致其無法維持生活等語,惟查本院就聲明人之主張不明確,是本院於112年11月14日請聲明人文到5日內補正㈠郭夏均有父母,在法律上負有撫養義務,台端為郭夏均之祖母,確實有支付撫養之證明文件為何?㈡如果僅因同住親屬而主張撫養郭夏均,為何其叔叔郭家瑋、郭哲廷二人無庸負擔撫養費用?㈢如郭夏均父母未支付撫養費,而由台端代為支付,應由台端對渠等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而非據此主張減免扣除薪資。然聲明人迄今並未補正,致本處無從審酌是否有聲明人所陳異議事由,是聲明人逕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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