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紀星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原告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及相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2年1月至11月間之交易價格平均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92,800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04.51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9,256,660元(計算式:104.51平方公尺×0.3025×292,800元=9,256,6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編號所有權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1紀星吉桃園市蘆竹區羊稠402建地3723.0110000分之45編號所有權人建號基地地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層數用途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層次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及面積1紀星吉同段3924羊稠段402地號鋼筋混凝土建物層數共14層住家用82.41陽台:10.92雨遮:2.20全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十二層2紀星吉同段3785羊稠段402地號同上管理員室8.98無240分之1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