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慧玲慶豐商業銀行 松山分 │95年10月15日│25,000元│CF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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