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8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新經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沐秀蔡志宜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號「復新經典公寓大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按
期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該建物面積計144.88平方公尺(含主
建物123.74平方公尺、陽台21.14平方公尺),折合43.83坪
(4捨5入),所有權應有部全部。依管理組織法暨住戶規約
手冊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管理費2個月為1期,住戶及店面
以建坪計算,一般住戶每坪新臺幣(下同)45元。詎被告未
依規約繳納管理費,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1日起至
96年7月31日共4期,上開期間應給付13,504元之管理費【計
算式:住戶管理費(43.83×45元×2個月=3,945元,原告
每期僅請求3,376元,3.376元×4期=13,504元】;另自96
年8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共11期,上開期間應給付34,936
元之管理費【計算式:住戶管理費(43.83×45元×2=3,94
5元,原告每期僅請求3,176元,3.176元×11期=34,936元
】,以上合計48,440元(13,504+34,936元=48,440元),
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
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欠繳名單、存證信函、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第九屆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委
員會會議暨第十屆管理委員會預備會議、管理組織法暨住戶
規約手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證明書各1件為證,互核相符
。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
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被告積欠管理費,經原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及住戶
規約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8,4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㈣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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