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28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
巷○○弄○○號2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
路○○○號3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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