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長虹天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