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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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5,208元(地
號1483土地之部分:53233元×12.6881×3.0579≒0000000,地
號1485土地之部分:64600元×0.2016×3.0579≒39824)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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