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5,208元(地
號1483土地之部分:53233元×12.6881×3.0579≒0000000,地
號1485土地之部分:64600元×0.2016×3.0579≒39824)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