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己○○○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一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就坐落豐原市○○段第五五九地號、地目田、貳貳貳壹點零伍平方公尺之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即依附圖丙案所示編號四部分面積零點零零貳捌參捌公頃、編號五部分面積零點零壹參 陸玖零 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二部分面積零點零壹陸伍參公頃歸被告己○○○取得,其餘零點0000000坪全部分歸原告乙○○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楊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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