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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