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再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8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8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870號確定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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