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交上易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