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7年
4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