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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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11號聲請人 劉競嵐 (原名 劉開衡 )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104年度提字第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提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104年度提字第10號」之記載,係「104年度提字第11號」之誤寫,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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