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何姵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凱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