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明異議人 蔡豐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簡字第8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12月26日確定。⑵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2月13日確定。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1月6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87號駁回上訴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6月3日以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同年月23日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102年3月20日入監執行,
105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執更緝1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執助3714號執行殘刑2年8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明異議所指執行不當者為執行前揭⑴至⑷之應執行刑之裁判,而前開裁判係臺灣高等法院所為有期徒刑之諭知,故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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