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枝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枝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1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1.03105.02.01105.03.28偵察機關案號宜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962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0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7號、第39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01號105年度簡字第414號105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日期105.03.31105.06.23106.03.28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01號105年度簡字第414號105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6.14105.07.10106.08.09備註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45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105.03.06105.03.15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7號、第39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3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7號、第39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本院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107.11.29107.11.29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108.12.19108.12.1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