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88號原告 李金霞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 律師被告 章嘉宏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3頁第23行、第5頁第15行、第13頁第26行,關於金額「12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