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9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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