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代號100甲100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