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誠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開基 玉皇宮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