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 王振宇 被告 葉又廷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