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秉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5,309,025元之債權,應提出繳款催告函及催告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依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第㈣款約定)
二、釋明下請求是否還款方式是否有所變更。(金額新臺幣①1,307,086元依借款契約書所第六條所載,②932,874元依借款契約書第三條第㈠所載,均係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貴行之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均為按期繳息,到期還本)。
三、承上,若還款方式有另約定而有所變更,應提出繳款催告函及催告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因為金額①依借款契約書第九條第㈥款,金額②依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㈣款之約定,如僅為任何一宗債務未如期繳息應先書面催告通知債務人後始可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