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甲0000000
MillTon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原告尚應補繳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