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750號原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原告尚應補繳一千九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補字第四0四號裁定,限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