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奕青
男25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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