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