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
五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972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伍日,併科罰金五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基於意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