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債權人 陳泓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美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之金額(僅得就已到期部分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20%之部分,不得請求;且請求之金額內已含利息,不得就請求金額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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