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106年度訴字第661號106年度訴字第662號106年度訴字第663號106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平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603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638號、第1342號、第2250號、第3773號、第7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李國平以販售電子菸油為業,明知含有「Nicotine」(下稱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係使用於人體,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詎其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8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30瓶及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世捷貨運公司」),於105年6月8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專區進口倉內(下稱遠雄快遞進口倉)。世捷貨運公司旋於105年6月9日以報單編號CX050B2R3365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HAIRBAND11PCE」(即髮飾11件)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二所示30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二、又於105年8月12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慶運通公司」),於105年8月12日利用國泰航空CX0026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年8月13日以報單編號CX05710GT197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COSMETIC
3PCE」(即化妝品3件)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三所示15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三、復於105年8月16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0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運通公司,於105年8月16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年8月17日以報單編號CX05710GT082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化妝品3PCE」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四所示20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四、再於105年8月29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5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東慶運通公司,於105年8月29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0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旋於105年8月30日以報單編號CX05710GS957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彩裝擺件3PCE」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五所示25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五、另於105年9月19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19瓶及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9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或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貨運公司,於105年9月19日利用國泰航空CX0468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世捷貨運公司旋於105年9月20日分別以報單編號CX050B2R2035號、CX050B2R2036號、CX050B2R2037號、CX050B2R2038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與所申報之「PVC配件」、「CLOTHESHANGER」、「配飾」、「短褲」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六所示119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六、末於105年9月13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7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39瓶後,再委請該廠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透過不知情之世捷公司,於105年9月13日利用國泰港龍航空KA0482號班機,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運抵桃園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快遞進口倉內。世捷貨運公司於105年9月26日以報單編號CX050B2R1669號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以X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發現品項及數量與所申報之「煙油9PCE」不符,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於附表七所示39瓶電子菸油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悉上情。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李國平有於105年6月9日、同年7月1日、同年8月13日、同年8月17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20日、同年
9月26日及同年10月25日自大陸地區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為臺北關查獲並扣案,嗣經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分別提起公訴(詳附表八編號1至8所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5號全卷、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全卷核閱無訛。被告雖辯稱: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電子菸油,均係其於105年4、5月間至大陸深圳地區參觀電子菸油展覽時,向某廠商洽詢後,回臺透過微信通訊軟體向對方所訂購,對方再分批寄來云云,並提出付款通知(PROFORMAINVOICE)及支付寶網頁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卷第20頁、第21頁),惟查: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於105年5月17日透過微信向大陸的廠商訂購「IEICEExclusiveofferpack」、「LazarusVintage-US」、「IASOTea-UK」、「BlueDragon-US」等電子菸油,其中「IEICEExclusiveofferpack」為套裝組合,每組含不同品牌之電子菸油8小瓶,伊購買30組,共計240瓶,另有購買「LazarusVintage-US」、「IASOTea-UK」、「BlueDragon-US」等品牌之電子菸油各20瓶等語(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22頁),並提出付款通知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卷第20頁),可徵被告該次訂購之電子菸油數量共計300瓶等情無訛。
(二)被告雖辯稱:伊於105年5月17日向大陸廠商購買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電子菸油,並付款完畢,係廠商自行拆貨而分批輸入云云。惟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電子菸油數量共計301瓶,其中含有尼古丁成分者有
257瓶,又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91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於該案臺灣高等法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此次遭查獲扣案之電子菸油20瓶(其中18瓶含有尼古丁成分),與伊所涉違反藥事法之其他案件,均係伊同次向大陸廠商訂購的商品,是廠商分批交貨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卷第1頁反面),參以被告於偵訊時自承:伊於105年
4、5月向大陸的廠商訂購煙油後,曾收到40瓶電子菸油,其中20瓶含有尼古丁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50號卷第44頁反面),是依被告上開所述,可認其至少已收到359瓶電子菸油(計算式:301+20+40=361),而其中含有尼古丁成分者有295瓶(257+18+20=295),顯已超出被告上開所稱之訂購數量。
(三)又觀諸被告所提之付款通知,雖未明載「IEICEExclusiv
eofferpack」所含8種電子菸油之組合內容,然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該組合包含附表八編號1之「CENTIMETERCMmilkCHOCOLATEE-LIQUID」、「CENTIMET
ERCMmilkCHOCOLATEE-LIQUID」、「CandyLab」、附表八編號5之「VGOD(WSHICE)」、「Tarot(TheHi
ghPristess)」、「Lemonade(Blackberry)」、附表八編號6之「PANCAKEMAN"VapePancakes"」、「COSMIC
FOG(SONSET)」、「COSMICFOG(NUTZ)」、「COSMIC
FOG(THESHOCKER)」、「COSMICFOG(SONRISE)」、「SteepPopDeezCARAMELPOPCORNFLAVOREDE-LIQUI
D」、「Naked(GREENBLAST)」、「Naked(LAVAF
LOW)」、「Naked(AMAZINGMANGO)」、「KILODEWBERRYCREAM」、附表八編號7之「TEAUP(JASMINGREE
N)」、「TEAUP(GREENTEALATTE)」、「TEAUP(HONEYBLACKTEA)」等,共計19品項之電子菸油(見本院
106審訴159號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實已超出被告所稱該組合所包含之8種品項,是被告辯稱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電子菸油均為同次購買云云,已難認有據。
(四)再者,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電子菸油,係分裝為4包貨物,於同日以同班機運送入臺,並由世捷貨運公司於翌日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等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且觀諸上開貨物之派送單,雖收件人姓名不同,但送達之地址均為被告居所,且派送單上載有「分4包出貨」等文字,可認係廠商或貨運公司自行拆貨而分批輸入,然除此之外,附表八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均無類此輸入情形,均非以同班機運送入臺,且輸入時間亦非密接,前後甚至相隔4月之久,殊難想像係大陸廠商自行拆單而分批寄送所致。
(五)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8所示之電子菸油及被告自承收到之第一批電子菸油,合計已超出其所提之付款通知所載數量,且被告自承「IEICEExclusiveofferpack」之組合內容,亦超過該組合包所包含之8種品項,是被告於本案輸入如附表八編號1、3至7所示之電子菸油,自非被告於該付款通知內所訂購之商品甚明,當係被告分次另行起意所訂購之商品,應堪認定。準此,被告輸入如附表八編號1、3至7之含有禁藥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之行為,與另案即附表八編號2、8所示之輸入禁藥行為,即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可言,非同一案件,並非該等案件之起訴效力所及,是檢察官就本案另行起訴,自屬合法,法院即應實體審理裁判。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至六,業據被告李國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卷第39頁、第98頁至第99頁反面),且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該相關書證附卷可稽(詳見附表一),並有扣案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248瓶在案可佐,足徵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屬實,應依法論科。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香港物品,均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未經許可,先後將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含禁藥成分之電子菸油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輸入我國境內,自屬輸入禁藥無疑。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至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分別利用不知情之世捷貨運公司及東慶運通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又被告輸入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4批貨物,為同日接續輸入,且送達之地址均相同,派送單上載有「分4包出貨」等文字,堪信係大陸廠商自行拆貨所致,各次時間緊接,應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就附表八編號1、3至7所示各次輸入行為,每次輸入時間、品項及收件人均有不同,足見被告係分別起意向賣家分次訂購,業如前述,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輸入禁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竟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誠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藥物成分之危害性、所輸入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各次之禁藥數量,暨被告自 陳智識 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至被告雖請求本件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然依刑法第74條規定,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於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方得斟酌是否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
36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審理中,復於105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駁回上訴,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台上字第4409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已不合於刑法第74條之規定,是被告上開請求,自屬無據,附此說明。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248瓶,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均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就上述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蔡豐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扣案之品項及數量│證據欄│罪名欄│主文欄│├──┼─────┼────────┼────────────┼─────────┼──────────┤│1│事實欄一│如附表二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30瓶│105年度偵字第20603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卷【下稱偵20603號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第12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20603號卷第18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13日FDA研│││││││字第105002602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2060│││││││3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④世捷公司提供之派件單(│││││││見偵20603號卷第59頁)│││││││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060│││││││3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2│事實欄二│如附表三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15瓶│106年度偵字第638號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下稱偵638號卷】第17││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638號卷第23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9月1日FDA研│││││││字第105003618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638│││││││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見偵638號卷第26頁)│││││││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638│││││││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3│事實欄三│如附表四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20瓶│106年度偵字第1342號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下稱偵1342號卷】第13││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1342號卷第15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9月9日FDA研│││││││字第1050037149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1342│││││││號卷第11頁正反面)│││││││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見偵1342號卷第12頁)│││││││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1342│││││││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4│事實欄四│如附表五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25瓶│106年度偵字第2250號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下稱偵2250號卷】第3││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2250號卷第4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7日FDA研│││││││字第1050039537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2250│││││││號卷第5頁至第7頁)│││││││④東慶公司提供之派件單(│││││││見偵2250號卷第13頁)│││││││⑤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250│││││││號卷第8頁至第11頁)│││├──┼─────┼────────┼────────────┼─────────┼──────────┤│5│事實欄五│如附表六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119瓶│106年度偵字第3773號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下稱偵3773號卷】第17││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頁至第20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3773號卷第62頁至第65│││││││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31日FDA研│││││││字第105004152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年10月31日FDA研字第1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年11月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年11月22日FDA│││││││研字第105004152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37│││││││73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第50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57頁│││││││至第61頁)│││││││④扣案物品照片(見偵3773│││││││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43頁)││││││││││├──┼─────┼────────┼────────────┼─────────┼──────────┤│6│事實欄六│如附表七所示含有│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輸入禁藥罪│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煙油共計39瓶│106年度偵字第7956號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下稱偵7956號卷】第4││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頁)││均沒收。│││││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7956號卷第5頁)│││││││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1月16日FDA研│││││││字第105004402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見偵7956│││││││號卷第8頁至第11頁)│││││││④扣案物品照片(見偵7956│││││││號卷第6頁至第7頁)│││└──┴─────┴────────┴────────────┴─────────┴──────────┘附表二┌──┬──────────────────┬──┐│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CENTIMETERCMmilkCHOCOLATE│25瓶│││E-LIQUID30ml/6mg││├──┼──────────────────┼──┤│2│CENTIMETERCMmilkCHOCOLATE│5瓶│││E-LIQUID30ml/3mg││└──┴──────────────────┴──┘附表三┌──┬──────────────────┬──┐│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BlueDragon30ml│10瓶│├──┼──────────────────┼──┤│2│LazarusVintageLighthouse30ml/6mg│5瓶│└──┴──────────────────┴──┘附表四┌──┬──────────────────┬─────┐│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IASOeC-Liquid30ml/8mg(淺色瓶身標│20盒(盒裝│││示Tea)│商品,內含││││電子菸油)│└──┴──────────────────┴─────┘附表五┌──┬──────────────────┬─────┐│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VGOD(WSHICE)6mg│7瓶│├──┼──────────────────┼─────┤│2│LazarusVintage(Journey)30ml/6mg│5瓶│├──┼──────────────────┼─────┤│3│Tarot(TheHighPristess)6mg(1│5瓶│││瓶破損)││├──┼──────────────────┼─────┤│4│Lemonade(Blackberry)30ml/3mg│8盒(盒裝││││商品,內含││││電子菸油)│└──┴──────────────────┴─────┘附表六┌──┬──────────────────┬─────┐│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PANCAKEMAN"VapePancakes"60ml/3mg│10盒(盒裝││││商品,內含││││電子菸油)│├──┼──────────────────┼─────┤│2│COSMICFOG(SONSET)30ml/6mg│10瓶│├──┼──────────────────┼─────┤│3│COSMICFOG(NUTZ)30ml/6mg│10瓶│├──┼──────────────────┼─────┤│4│COSMICFOG(THESHOCKER)30ml/6mg│10瓶│├──┼──────────────────┼─────┤│5│COSMICFOG(SONRISE)6mg│10瓶│├──┼──────────────────┼─────┤│6│Naked(GREENBLAST)3mg│5瓶│├──┼──────────────────┼─────┤│7│Naked(LAVAFLOW)3mg│5瓶│├──┼──────────────────┼─────┤│8│Naked100(AMAZINGMANGO)3mg│5瓶│├──┼──────────────────┼─────┤│9│VOODOOVAPEREVENGE30ml/6mg│20瓶│├──┼──────────────────┼─────┤│10│SteepPopDeez(CARAMELPOPCORN│5盒(盒裝│││FLAVOREDE-LIQUID)6mg│商品,內含││││電子菸油)│├──┼──────────────────┼─────┤│11│KILODEWBERRYCREAM3mg│20瓶│├──┼──────────────────┼─────┤│12│LazarusVintage(Journey)30ml/6mg│9瓶│└──┴──────────────────┴─────┘附表七┌──┬──────────────────┬─────┐│編號│電子菸油│數量│├──┼──────────────────┼─────┤│1│COSMICFOG(NUTZ)30ml/6mg│7瓶│├──┼──────────────────┼─────┤│2│KILODEWBERRYCREAM30ml/6mg│20瓶│├──┼──────────────────┼─────┤│3│TEAUP(JASMINGREEN)30ml/6mg│4盒(盒裝││││商品,內含││││電子菸油)│├──┼──────────────────┼─────┤│4│TEAUP(GREENTEALATTE)30ml/6mg│4盒(盒裝││││商品,內含││││電子菸油)│├──┼──────────────────┼─────┤│5│TEAUP(HONEYBLACKTEA)30ml/6mg│4盒(盒裝││││商品,內含││││電子菸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