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146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14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上列聲請覆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決定(九十五年度冤獄賠償字第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五日被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羈押,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予以不起訴處分後開釋,爰請求被羈押一百十五日之冤獄賠償等語。原決定意旨略謂:按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第四條第一項管轄機關聲請之,逾聲請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所陳上揭案件,經檢察官於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七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0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未於二年內聲請賠償,迄今已逾二十二年始行聲請,自與法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等語。聲請覆議意旨略以: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固規定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聲請之,然不知受不起訴處分之人,是否有二年期間之限制,近曾有五十年代涉有叛亂罪嫌之人,仍准予賠償之案例。聲請人並不知道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係因不起訴或其他原因被釋放,亦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最近想起凡無故受羈押者,均可請求冤獄賠償,始託朋友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受羈押事由,該署寄來不起訴處分書,方知係獲不起訴,此二年請求期間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算,請調原卷詳查,准予賠償云云。惟依刑事訴訟法令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依冤獄賠償法令請求國家賠償者,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聲請之,此觀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即明。此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係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犯內亂等罪,得准用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者不同。本件聲請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早經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七十三年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於二十餘年後之九十五年四月間,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給不起訴處分書,至同年六月間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二年之請求賠償期間。原決定機關以其聲請已逾法定期間為由,駁回其聲請,依法核無不合。覆議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許朝雄委員謝正勝委員劉福來委員洪文章委員徐文亮委員呂丹玉委員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