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陶仁昌 即長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明郎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月25日

46,305元

PD261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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