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蔡春蘭

胡守丞

胡曉萍

胡曉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被告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告 黃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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