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王聖蓓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 律師
胡林凱 律師
被告 許鈞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