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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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王聖蓓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 律師

胡林凱 律師

被告 許鈞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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