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朝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香梅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