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50號聲請人 陳美娜 相對人 黃武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53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10月27日│62,250元│未載│103年10月28日│WG0000000││├──┼───────────┼─────────┼───────────┼───────────┼────────┼──┤│002│103年10月27日│5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8日│WG0000000││├──┼───────────┼─────────┼───────────┼───────────┼────────┼──┤│003│103年10月27日│7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8日│WG0000000││├──┼───────────┼─────────┼───────────┼───────────┼────────┼──┤│004│103年10月30日│198,000元│未載│103年10月31日│WG0000000││├──┼───────────┼─────────┼───────────┼───────────┼────────┼──┤│005│103年10月30日│35,000元│未載│103年10月31日│WG0000000││├──┼───────────┼─────────┼───────────┼───────────┼────────┼──┤│006│103年11月10日│45,000元│未載│103年11月11日│WG0000000││├──┼───────────┼─────────┼───────────┼───────────┼────────┼──┤│007│103年11月17日│9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8日│WG0000000││├──┼───────────┼─────────┼───────────┼───────────┼────────┼──┤│008│103年11月20日│130,000元│未載│103年11月21日│WG0000000││├──┼───────────┼─────────┼───────────┼───────────┼────────┼──┤│009│103年11月25日│45,000元│未載│103年11月26日│WG0000000││├──┼───────────┼─────────┼───────────┼───────────┼────────┼──┤│010│103年12月9日│56,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WG0000000││├──┼───────────┼─────────┼───────────┼───────────┼────────┼──┤│011│103年12月1日│183,000元│未載│103年12月2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