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紹明 即 邱國禎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附表:
┌───────────────────────────┐│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請法服另行委任律師(賴忠明律師尚未逾迴避期間三年)。│├───────────────────────────┤│4.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5.應補正:││請陳報 富祥 商料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6.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7月至105年7月)之收入數額││③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經營一般小吃店,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25,000元、聲請前之二年內之收入數額為0元,則聲請人於││聲請前之二年內生活費用支出從何而來?請提出說明。│├───────────────────────────┤│7.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8.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9.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0.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聲請人未列有房租支出,請說明目前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家中成員共幾人分擔費用?│├───────────────────────────┤│12.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13.應補正:││①何以陳報受扶養人姓名為 邱戴香妹 ,與債務人之關係為孫女││,此與戶謄記載邱戴香妹與聲請人之關係為母子不相符。另││提出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4.聲請人配偶池函蓁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5.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6.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