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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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等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處徒刑確定後,連同執行殘刑部分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五月二日,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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