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志昇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志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4日16時│104年3月15日至同│││許│年月2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速偵字│察署105年度偵緝字││及案號│第3號│第27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竹北簡字第││事││127號│251號││實├──┼─────────┼─────────┤│審│判決│105年4月21日│105年10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竹北簡字第││判││127號│251號││決├──┼─────────┼─────────┤││確定│105年5月25日│105年10月3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