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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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原告 余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