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 汪大為 被告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為因黨工之行政疏失,致原告未能行使投票之權益受損,請求被告須登半版廣告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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