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3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尾吉
 複 代理人  吳振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3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復坦承放款借據為其所簽署,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洪育祺
附表:
利息
┌──┬────┬───────┬───────┬───────┐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⒈│34,444元│自民國93年8月│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765%│
│││1日起│││
├──┼────┼───────┼───────┼───────┤
│⒉│29,394元│自民國93年8月│至民國93年10月│週年利率2.925%│
│││1日起│31日止││
││├───────┼───────┼───────┤
│││自民國93年11月│至民國94年1月│週年利率3%│
│││1日起│31日止││
││├───────┼───────┼───────┤
│││自民國94年2月│至民國94年4月│週年利率3.065%│
│││1日起│30日止││
││├───────┼───────┼───────┤
│││自民國94年5月│至民國94年6月│週年利率6.765%│
│││1日起│14日止││
││├───────┼───────┼───────┤
│││自民國94年6月│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765%│
│││15日起│││
└──┴────┴───────┴───────┴───────┘
違約金
┌──┬────┬───────┬───────┬───────┐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⒈│34,444元│自民國93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2日起││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⒉│29,394元│自民國93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2日起││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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