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3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發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3月30日所為105年度事聲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