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字第6號聲請人己○○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破產。
選任 卓忠三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昔日甫成年時即為父家背負債務新臺幣(下同)上千萬元,年輕時盡力償還大部,經營服飾精品生意頗為成功,民國94年獨資成立麗昌國際有限公司,詎料近年理財不善,至親姊姊乙○○、丁○○、姊夫甲○○、配偶丙○○、父親戊○○等陸續累計投入近5,000萬元紓困,但聲請人財務缺口卻愈來愈大,債務迄今已達7,000餘萬元(含至今紓困近4,000萬元),至親財務也被拖垮,自身難保,無法再週轉,配偶亦因此離婚,儘管聲請人經營的精品服飾店過去每月平均上百萬元營業額,但長期以來收益大多用到分期還債,同時還負擔供應親屬求學,僅力求打平,甚至還常需週轉,如今確已無無法清償累計數千萬元的債務本金與利息;此外,聲請人擔任3個合會會首,已無資力支付11月到期應付的數百萬元合會金,由於財務無法週轉,亦已無法為服飾店進貨,精品服飾店難以為繼,目前已經關閉;債權人大都是多年好友,聲請人實在難以面對諸多債權人,長期受壓力,陷重度憂鬱症難以自拔,於96年10月企圖自我結束生命;惟聲請人目前僅存資產約三百餘萬元,已無資金,無法清償高達7千萬元債務,且已有債權人到服飾店搬走價值約60萬元的精品服飾,聲請人亦於近期開始陸續通知各債權人財務現況,亦擔心部分債權人會採取類似行為抵債;債權人計有31人,債務人有6人,為使各債權人得以公平分配受償,又聲請人現有財產仍可充足支應破產財團程序費用,尚具破產實益;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清冊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