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且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未依限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稽)及其餘命應補正之事項諸如「所繳納之協商款究係受何人之接濟?(妻?子?女?)其數額為何?(如受數人接濟,請分別列載金額)受接濟至何時?聲請人之配偶、子、女於接濟聲請人當時與目前各從事何種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