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73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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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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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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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7月27日│346,647元│95年7月22日│AN0000000│乙○○│安泰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前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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