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號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丁○○、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均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台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