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7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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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7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上午10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 陸佰 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事項、貸款申請書
、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放款利率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72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94年7月21日起至│3.69﹪│││
│││95年5月27日止││││
││壹拾萬柒仟陸佰├────────┼────┤94年07月21日起│按前開利率百分│
││玖拾捌元│95年5月28日起至│4.79﹪│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
│││100年5月27日止│││約金。│
││├────────┼────┤││
│││100年5月28日起│6.5%│││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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