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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