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