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複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本票,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41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一、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4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6年4月31日│1,000,000元│96年8月31日│96年8月31日│318134│││1│││││││└─┴───────────┴───────────┴───────────┴───────────┴────────────┴──┘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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